February 27, 2004 | In: 范毅禹律师

劳工部审查独资经营企业支付薪资能力的标准

最近我看到一個劳工部的「劳工证上诉单位」(BALCA)的裁決,谈到劳工部对独资经营的小企业支付薪资能力的审查标准(In the matter of: Ranchito Coletero 案列BALCA,No. 2002-INA-105 (Jan. 8, 2004)),這是一個有利于申請人的裁決,所以我乐见这样的裁決。常常有当事人问我关于小公司绿卡的问题,尤其是雇主是自己独资经营的的情形,我想藉这个案子跟大家说明一個新的审查标准。照例,我先说明一下事实。在这个案子里,劳工部否決了这家独资企业提出的劳工证申請,理由是,劳工部审查后认定这家独资企业(雇主)是一直亏损的,而这样的认定是因为这个老板在过去几年內每年提报的个人所得稅表上都是呈現亏损,因此,劳工部因此即认为这家独资企业(雇主)並沒有支付该外国员工薪资的能力。这个雇主之后就此点提出上诉,而劳工部的劳工证上诉单位-BALCA在受理后,认定劳工部原本裁決並不妥当,並进一步明确指出,劳工部在审查独资经营的小企业是否有能力支付该外国员工薪资的财务能力時,应该考量这个独资经营的小企业「所有的财务狀況」(overall fiscal circumstances),不能单只看稅表上亏损的数字即做不利的认定。劳工部在审查劳工证,可以要求雇主提出是否有能力付该外国员工薪资能力的证明,就独资经营的小企业而言,问题常常是发生在类似上述这个案子的狀況,老板个人稅表上是呈現亏损的情形,而BALCA这个案例出來,显然是有利於我们处理类似HZ这样子的案子,可以有其它空间以其它相关证据來证明这样的独资企业还是有支付该外国用员工薪资的财务能力。劳工证的辦理是很复杂的,要能順利成功的得到核准,专业及有经验的移民律師在这个过程中的帮助绝对是有必要的。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Sally Chen,Esq. 陈立雯律師执笔,您如有移民法律相关问题或有意作案件评估,欢迎与本律師事务所各辦公处所联络。—————————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提供 本律师事务所精办各类劳工应聘及专业移民申请 (包括H-1,L-1,EB-1,EB-2,NIW,劳工卡,绿卡等申请)。所有申请由多位美籍律师及拥有15年经验的范毅禹律师亲自处理,我所并特设中英移民网站。内有最新移民新闻资讯及由律师主持的移民问答集,欢迎读者流览查询。 www.F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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