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移民局10月22日公佈的數字顯示﹐該局在2003會計年度共收到231030個H1B申請。其中包括初次及延期等申請。 該報告還顯示﹕ -該局在2003會計年度共批准了217340個H1B申請。其中包括105314個初次申請及112026個延期申請。- 幾乎所有延期申請的H1B都沒佔用國會訂下的195000年限額- 佔用2003年年限額的H1B佔所有批准的H1B的2/5- 在2003年度﹐有78000個申請佔用了年限額。在2002年﹐則有79000-如申請人提出多個H1B申請在不同的非括免公司工作﹐該申請人只會佔年限額的一個名額。 以下為移民局原文供大家參考。 http://www.fa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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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週我們有好幾個NIW的批准﹐很巧的是大多數都是電機及電腦的從業人員﹐而且大多數都是在加州的移民中心。其中有一個案件更是移民局送出RFE後﹐申請人將補充的文件寄給我們時﹐已經是RFE到期的當天。按慣例移民局是可以因為過期而拒絕這個申請的。但是我還是馬上交代助理律師以最快的速度把RFE的回答寫好﹐然後拿給我修改。四個小時之後﹐我完成了RFE的回答﹐然後快遞寄出。不到一個星期竟然得到移民局的批准。 對於RFE的準備我歸納下面幾項建議﹕ 1。對於移民的RFE我們雖然要仔細的讀﹐但是無需太在意。因為我們往往發現﹐移民局的RFE士牛頭不對馬嘴。 2。對於移民局所要求的資料要按照RFE的次序來補充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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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部最近有一個裁決 (In the Matter of Lastick’s Aerospace Inc., BALCANo.2002-INA-157 (Sep. 9, 2003)),是關於雇主是否有基於合法的理由拒絕申請人的申請(即 reject for “lawful job-related reasons”)。我們在此要藉由這一個案例跟大家再次強調設計job description 及job requirement 的重要性,並給大家一些如何設計這兩個部分的指引。 在此先簡單陳述一下這個案子的事實,以利大家對問題能有清楚的了解。這個案子勞工證申請的工作職位是Quality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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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我們的讀者都知道﹐在2003年10月1日後H1B的名額減少及申請費減收的變動。但仍有很多人對此有所誤解﹐我們在此簡單說明一下。 誤解1﹕移民局取消了快速H1B申請。答案﹕錯。10月1日以後﹐申請人仍可選擇普通或快速H1申請。 誤解2﹕移民局免受$1000的H1B加快費。答案﹕錯。10月1日以後﹐快速H1B申請仍需繳付$1000費用。免收的是之前所謂的“教育訓練費”。換句話說﹐現在開始﹐普通H1B的申請費為$130。快速H1B需加付$1000﹐也就是$1130。 另外值得再提醒大家的是﹐由于H1B的名額由195000減少至65000﹐我們預計這65000的名額會在明年上半年用完﹐需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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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們跟大家說明了AC21備忘錄的相關問題。簡單覆述,原雇主為外國員工提出的的I-140申請只要被准了,且I-485 的申請已超過了180 天以上,此時該受益人 (即該外國員工) 即可換雇主,即便其後原來I-140的申請撤銷或是被雇主撤回了, 對原來這個I-140的受益人而言,該I-140仍然是有效的,所以尚未被核准的I-485 申請即不會受到受益人換了雇主而有影響。 於是,有公司客戶問我們,如果原來的受益人在換雇主的情形下,該AC21備忘錄讓原來的I-140申請對他仍然有效,而可以繼續他調整身分的申請,那他們可不可以用原來支持I-140申請的勞工證來為另外一個符合條件的外國員工提出另一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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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勞工部Certifying Officer (CO) 的 Final Determination (FD)提出上訴(即Request of Review),切記要「針對」CO否決勞工證申請的理由,一一切入核心作反駁,而不能只是作泛泛的陳述,否則,上訴一定會遭駁回。 勞工部最近有一個案例(In the Matter of Bedrock Development, Inc., BALCA CaseNo. 2003-INA-11 (September 04, 2003)),CO 拒絕雇主提出的勞工證申請,理由是(1) 對於CO 就該雇主所給的薪資水平並非是PREVAILING WAGE的認定,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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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參加了一個重要的EB1﹐EB2討論會。席間有幾位移民局的官員與我們進行交流。說老實話﹐這幾位官員所討論到的EB1﹐EB2對我們的幫助並不大﹐都是一些官樣文章﹐而且所表達的多與事實不符。 這些移民官員表示對於一個EB1﹐EB2的申請﹐移民官大約只有15分鐘的審理時間。此舉對於我們至少花三四個月來準備的申請人來說﹐實在是再荒謬沒有的事了。而且沒有任何一位移民官員有足可信賴的科學學位。這些移民官員同時表示﹐移民局並不希望看到被“修飾”的推薦信。也就是說推薦信要越“自然”越好。我想我們在此不必這麼相信移民局。因為我們從他們的RFE或否決書裡便可以看到﹐事實並非如此。 不管怎麼說﹐我們大約可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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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CA 日前有一個決定,提到加州的SWA(即CA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 –EDD) 在審理勞工證的過程,自己有一個獨特的作業方式,即除非雇主已經將所登廣告的證明 (tearsheets) 送給了EDD,否則EDD不會把申請人送進的履歷轉給雇主做下一步動作。全美其它州的SWA絕大多數都會先將申請人送進的履歷轉給雇主做下一步動作,而tearsheets只要等到雇主呈交recruitment report 時再一併附上即可。對加州這種做法有所批評的人認為,這樣做是有不符法規目的的疑慮,因為法律對於是否可以核准外國員工勞工證申請的一個核心要求,主要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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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移民局以EMail知會其內部員工的方式,撤回了零容忍政策的實行(雖然我們尚未看到對外公開的文件證實,但這應該會是確定的消息),這對欲轉換或延長非移民簽證身分的讀者,算是好消息。怎麼說呢? 零容忍政策取消後,表示移民官在個案審查時,可以有寬容小瑕疪的判斷餘地(discretion)。當2002年實行零容忍政策時,明確的不讓移民官就個案有判斷餘地,移民局發出RFE(Request for Evidence)的比率也因此大幅的提高。我們知道,在申請轉換或延長非移民簽證的身分時,申請人一定要一直維持有合法的身分及沒有任何違反法律的情事,而事實上,法規在這個地方規定的也是很嚴格的,任何有違反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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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勞工部有一個很重要的案例 (In the matter of: Compaq ComputerCorp.,案列BALCA No.2002-INA-249, 250, 251, 252, 253, 及261. (Sep. 3, 2003)),是關於layoff對雇主申請RIR的影響。這個案子勞工證申請的工作職位分別是BusinessSystems Analyst(學歷資格要求為 Master’s degree in computerengineering/electrical engineering or a related filed. The “equivalent” wasli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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