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博客“移民创业”里,我解释了移民其实能注册公司并获得收入,只要移民对公司关系限制为股东,而千万不能形成劳工关系。这样公司才不会影响创办人的合法移民身份。自此以来,有不少客户进一步询问能不能通过自己创办的公司申请H1-b。这情况跟我之前写的情况有所不一样。

H1-b签证的法律清楚的说明:申请人和公司必须存在一个正式的主雇关系(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那么,何谓主雇关系?就是雇主对其员工的控制权,如果雇主能够掌控员工日常工作任务,职员在工作上所使用的工具属于公司,且公司能开除该职员,那么这就算是正式的主雇关系。

按照美国的公司法,因为公司是法人,所以它和其创办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实体。在民事法律,这个理论是法院认可的。因为公司是法人,它雇用自己的创办人是可以形成正式的主雇关系。多数上市公司都能作证明,往往其创办者可以参加管理层,同时也作为公司的控股。

以前有不少移民通过这方式获得H1-b签证。不过,今年1月份,移民局改了其对主雇关系的概念。虽然多数法院在其他领域认可公司可以雇它自己的控制人,但是移民局突然认为一个公司的控制人与其公司不能存在正式主雇关系。因为很多移民的企业家是独资股东的,这决定严厉限制了其获得签证的能力。

移民局的想法是基于“控制”因素,其结论是公司的控股人不能被公司雇用的。因为公司其实是受独资股东的控制,所以公司不能控制他,不然关系就倒过来了。如果公司不能控制他,那么,公司和独资股东就不可能会形成正式主雇关系。

有很多专家批判移民局的逻辑忽视了多年的案例公司能雇佣创办人。但是,我认为移民局的决定不是没有道理的。公司法确实允许创办人和控股人作为公司的雇员,而且许多小型公司不雇他人而只让创办人作为唯一的雇员,可是同时法律也不会忽视事实。如果控股人不正式开董事会,做会议纪律,以及把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在一起,那么公司法就判决公司只不过是一个假壳,而其独立身份就失去。那么,从这角度来看,我能理解为什么移民局怀疑新开的公司马上要申请创办人的H1-b。话虽这么说,宣布凡是独资股东是不能被公司雇佣确实有一点过分严格。

那么,面临着移民局新的情景,移民的创业家应该怎么做呢?因为主要法律因素是控制力,所以如果移民创办人跟几个人一起创业,把自己的股权限制在50%之下,他可以说他不是公司的控制人。其实,移民局的决定只包括独资股东的情况。不过,这样模让式移民企业家牺牲了对自己公司的控制力,也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

另外选择是L-1签证。创办者先注册祖国的公司而为其工作,到时候可以作为Transfer Employee而获得L-1签证。这个过程漫长而不简单,可是如果移民所想的公司业务涉及到国际范围,那么公司先注册在国外也是合理的商业决策。

总之,移民局明确不喜欢移民特意为了拿到H1-b而注册公司。如果您在考虑此一途径,您要先确定您的公司是有正式的商业价值。

David Wallace is a graduate of 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School and Elliot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is a member of the Virginia Bar. He is formerly of the Beijing University Jade Bird Group, a Chinese high-tech investment group. He is also a former teacher with Shanghai High School, International Division. In addition, he has worked on trade remedy and WTO issues with the Foreign Commercial Service at the United States Embassy in Beijing. His practice focuses business immigration, education, and advising on issues in Chinese-American business cooperation. 华家伟律师毕业于乔治华盛顿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和法学院,并是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成员。华律师早年受雇于著名的上海中学国际部和北京大学的北大青鸟高科技投资集团。此外,华律师曾服务于美国驻北京总领事馆商务处处理贸易救济和世纪贸易组织案例。华律师专长处理留学及商务移民方面的相关申请以及中美商业合作问题。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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