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NIW申请的两个流行误解

我们曾经发表过许多文章,分析NIW申请的标准、案例、及移民局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这类文章,读者可参见http://www.niwus.com/column.html。在本文中,我们将澄清两个对NIW 申请的流行误解,以帮助读者正确地了解NIW的相关法律。

误解之一:似是而非的“专业说”

经常听到有人讲,“只要你的专业对美国国家利益重要就可以申请NIW”,或者“只有你的专业对美国国家利益重要才能申请NIW”。这可能是对NIW最流行的一种误解。这种似是而非的说法曾经误导过不少申请人,使一些真正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望而却步,却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跃跃欲试。

AAO(“行政上诉办公室”)在“In re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纽约交通局案”- 移民局必须遵循的唯一NIW判例)中曾经明确否定了这种似是而非的“专业说”。在此,我们对AAO做一简介。从程序上讲,如果NIW申请在移民局的处理中心被否绝,申请人可以在30天之内向AAO提出上诉。AAO会以书面形式做出判决,或者推翻,或者维持处理中心的决定。这些AAO的判决于是就成了各处理中心审理NIW申请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AAO有关NIW的所有判决中,只有“纽约交通局案”具有判例法效力,移民局必须遵守这一判例中立下的规矩。在关这一判决的详情,读者可参见http://www.niwus.com/art0020.html。

在“纽约交通局案”中,AAO明确指出,申请人不能仅仅因为从事的职业或领域对国家利益重要而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在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申请人从事的职业或领域有多么重要,而在于申请人本人的贡献是否已经达到了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程度。与此相应,AAO指出 ,申请人也不能仅仅因为承担的项目对国家利益重要,就可以获得国家利益豁免。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申请人承担的项目多么重要,而在于申请人的贡献是否无法被背景类似的美国同行所取代。

移民局完全采纳了AAO上面的说法,在审理NIW申请时,主要是看申请人在专业方面的成就如何,而不是看申请人的专业是否重要。事实上,在我们成功的NIW申请中,既有生物医学、材料科学、电子工程等应用性极强的领域,也有高能物理、数学、语言学、比较文学、教育学、哲学、宗教学等应用性不强的领域。在这里关键是看申请人的贡献大小,而不是看申请人的专业。可以说,只要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贡献,几乎任何专业的人都有条件提出申请。相反,如果还没有做出任何贡献,无论从事任何专业,都不符合申请的条件。有关近期NIW的案例与专业背景,读者可参见http://www.niwus.com/Approvals.html。

误解之二:以偏概全的“运气说”

还经常听到有人讲,NIW申请要靠运气,看遇到什么样的移民官来审理。从我们的经验来看,虽然就某些条件不太强的个案讲,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是,从我们已经批准的大量NIW申请案统计来看,“运气说”却有以偏概全之嫌。具体讲,尽管不能排除某些NIW申请的个案主要是因申请人的“运气”而被批准,但是,大部分NIW申请却无法依靠“运气”,而是必须在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依靠专业的准备。近几年AAO公布的一些判决,一再印证了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 AAO在“纽约交通局案”中提出NIW申请的“三重要求”:一、申请人的工作领域必须具有内在价值或效用(intrinsic merit);二、申请人的工作产生的利益必须是全国性的(national in scope);三、如果要求申请人通过“劳工证”申请移民就会有损于国家利益 (national interest would be adversely affected if a labor certification were required)。

如果移民局否绝一个NIW申请,最常用的理由就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充分证明自己达到了第三条要求。从字面上看,第三重要求并没有明确具体地告诉人们,提供哪些证据才能满足这项要求。正因为如此,这一重要求也就赋予了移民官极大的解释空间,以及视个案而定(discretion)的权力。但是,移民官就第三重要求的解释权和对个案的决定权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来自于AAO在上诉案件的判决书中对第三重要求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了解AAO对此做出的解释就变得举足轻重了。是否按照AAO的解释组织证据,是否按照AAO的解释提出论证,就成了关系NIW申请成败的关键。

那么,AAO是如何解释第三重要求的呢?从AAO的判决来看,第三重要求主要是要申请人证明,其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贡献远远大于具有与申请人类似背景的美国同行。对于这一点,AAO在不同的判决中有不同的表述。这种表述因用词不同,暗含着宽严不完全一致的标准。比如说,某些AAO的判决解释,第三重要求是要申请证明其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贡献大于本领域的大部分同行(the majority of his/her peers)。而另外一些AAO的判决则采取较为含糊的说法,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贡献大于本领域的同行 (his/her peers)。AAO的这些解释虽然不乏含糊之处,但已经比笼统地要求申请人证明通过劳工证申请移民就会有损于国家利益,要具体得多了。

以此观之,尽管现有的NIW法律不够明晰透彻,但并非无规矩可循。在准备NIW申请时,必须依照现有法律的要求,结合AAO判例,来准备推荐信、组织证据,安排论证。我们的经验表明,在一般条件的NIW申请中,申请人固然无法完全排除运气的因素,但是,申请人却可以通过周全、精细、专业的准备,最大可能地降低运气的因素,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兴趣提出申请的读者,可将简历发往[email protected]。刘律师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做出免费评估。

白凯玲律师 (Kellie Pai, Esq.),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联邦法院执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专业移民律师。

Christina T. Le 律师,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Northwestern University),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联邦法院执照,曾任Department of Justice驻Houston移民法庭Attorney Advisor,现任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专业移民律师。

Sabrina Schroeder律师,法学博士 (J.D.,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文学学士 (B.A., Oklahoma State University),密西根州最高法院执照,曾任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编辑,密西根上诉法院Prehearing Research Attorney,现任刘宗坤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Karen Egonis 律师,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硕士 (M.A.,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文学学士(B.A., Texas A&M University),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执照,现任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Liu & Associates, PLLCWells Fargo Tower, 8th Floor6161 Savoy Drive, Suite 830 Houston, Texas 77036Tel: (800) 878-1807(713) 974-3893 Fax: (866) 608-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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