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特殊人才)申请中的媒体报导问题

刘宗坤律师

媒体报导是EB-1A十项条件里面的一条。对这一条的误解好像也最多,不但很多申请人有误解,个别移民官似乎也有误解。在此,我们回到法律条文本身,以及AAO(行政上诉办公室)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并结合我们自己与移民局及AAO打交道的一些经验,详细解释一下,什么样的媒体报导符合EB-1A的条件,什么样的媒体报导不符合EB-1A的条件。

一、 法律条文

有关EB-1A媒体报导要求的法律条文见于8 C.F.R. § 204.5(h)(3)(iii),原文如下: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alien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硬译成中文,即“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发表的关于外籍[申请]人并与其申请类别的工作领域相关的出版品。”这里面包括四个问题:

第一, 什么是“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第二, 什么是“其他主要媒体”(other major media)?

第三, 什么是“关于外籍[申请]人”(about the alien)?

第四, 什么是“与外籍[申请]人申请类别的工作领域相关”(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前两个问题涉及媒体的性质,后两个问题涉及媒体报导的内容。只有在媒体性质和报导的内容两方面都满足了特定要求的材料,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媒体报导这一条。

二、 媒体的性质

“专业出版物”(professional publication)比较容易界定,比如科研领域的Science, Nature, 以及各种发表经同行审阅的科研论文的专业刊物等,均属于这一类别。

“主要行业出版物”(major trade publications)除了发表研究论文以外,还会包括本行业的新闻、报导、书评、专业人士访谈等。有些行业出版物并不发表研究论文,而完全以新闻、报导、评论、专业访谈为主,比如图书馆行业的Library Journal,材料科学领域的Materials Today,生命科学领域的Life Science Leader,金融行业的Wall Street Journal等。每个行业都会有许多类似的出版物,问题的关键在于“主要”(major)二字。什么样的出版物才算“主要行业出版物”?按照AAO的说法,只有全国发行或国际发行的出版物才算“主要”出版物。大学实验室,甚至国家实验室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研究成果,或印刷成出版物在同行中传阅,显然无法满足“主要行业出版物”的条件。

“其他主要媒体”((other major media)是指没有专业或行业界线的新闻媒体,比如Time,News Week等杂志,CNN,NPR以及另外几家全国性广播公司或电视网。这里的关键仍然 是“主要”(major)二字。如上所述,“主要”的意思是要全国发行或国际发行。有些媒体既服务于一个特定地区,又发行全国,比如New York Times, Washington Post等,因为全国发行,所以满足“主要媒体”的条件。不过,如果这类媒体有些版面只在本地发行,不在全国发行,这些版面上发表的媒体报导则不能满足“主要媒体”的条件。同理,虽然有些地区电视台属于全国电视网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当地新闻并不向全国播送,所以这些地区电视台的报导无法满足“主要媒体”的条件。AAO曾经对此做出过详细的说明。

要求媒体必须全国发行或国际发行是为了让EB-1A的申请人证明自己具有全国性或国际性声望。只在某个特定地区发行的媒体显然无法证明这一点。

三、 媒体报导的内容

如果媒体的性质符合了EB-1A的特定要求,还要看媒体报导的内容。EB-1A的法律条文明确要求,媒体报导必须 是“关于外籍[申请]人”(about the alien),而且必须“与外籍[申请]人申请类别的工作领域相关”(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关于外籍[申请]人” (about the alien)意味着媒体报导必须突出申请人或围绕申请人展开。用通俗的话说,在报导中申请人必须唱主角,比如以申请人为对象的专业访谈,对申请人成就的专题报导等。如果报导中只是提到申请人的名字,转述申请人的文章摘要,概述申请人参与过的项目,则无法满足“关于外籍[申请]人”的要求。另外,引用申请人论文的文章,就申请人文章发表的评论等,因主要不是关于申请人,而是关于申请人的文章或工作,显然无法满足EB-1A对“关于外籍[申请]人“的要求。

“与外籍[申请]人申请类别的工作领域相关”(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是指媒体报导的内容必须与申请人的专业成就有关。比如一个生物医学研究人员,可能同时是一个热心的公益人士,积极参加社区的公益活动,并因此受到媒体采访 。这类媒体报导,即使满足了前面讲的其他条件,在申请EB-1A方面也没有证据方面的价值,因为报导的内容显然与申请人的专业成就无关 —- 申请人的专业是生物医学,不是公益活动。

关于报导内容,许多申请人存在误解,以为报导提到了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作为EB-1A的证据。这种理解显然与法律条文不符,也与AAO的解释不符。报导只提到申请人的名字是不够的,必须以申请人为中心才算满足了EB-1A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申请人错把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员)关于媒体报导的标准用到EB-1A申请上。EB-1B关于媒体报导的标准是:“Published material in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written by others about the alien’s work in the academic field.”这里明确讲报导是“关于外籍[申请]人的工作”(about the alien’s work)。虽然一字之差,确立的标准却完全不同,体现出了立法者在媒体报导问题上有意对EB-1A和EB-1B区别对待。“关于申请人的工作”是一种远比“关于申请人”低的标准。很多关于申请人工作的媒体报导可以在EB-1B中作为主要证据,却不能在EB-1A中作为主要证据。原因在于法律条文在细微之处做了重要区别。

四、 律师的建议

关于EB-1A中“媒体报导“这一条,法律条文写得并不空洞,再加上AAO在上诉案中的解释,内涵外延,已经比较清楚,没有多少可争论的空间。如果没有满足EB-1A特定条件的媒体报导,申请人不要在证据上牵强附会,以免事与愿违。EB-1A虽然法律要求高,但对于有所成就的申请人,并非可望不可及。按照现有法律,申请人只需满足十项条件中的三条。媒体报导只是其中一条。对于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的申请人,重要的是明了法律的真正要求是什么,哪些材料是证据,哪些不是。即使在媒体报导方面缺少证据,仍然可能有证据满足另外三条。即使暂时尚未满足三条,经过一定努力,创造条件,仍可能满足三条。对于那些已经有更强的证据支持三项条件的申请人,更没有必须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去勉强证明媒体报导。

关于USCIS近期批准的EB-1A申请及专业背景,请见http://www.niwus.com/approvals。 关于AAO近期批准的EB-1A上诉案,请见 http://www.niwus.com/resources/liu-associates-wins-new-eb-1a-appeal-aao-applies-two-part-kazarian-analysis。

********************************************************************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兴趣提出申请的读者,可将简历发往[email protected]。刘律师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做出免费评估。

白凯玲律师 (Kellie Pai, Esq.),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联邦法院执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Christina T. Le 律师,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Northwestern University),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联邦法院执照,曾任Department of Justice驻Houston移民法庭Attorney Advisor,现任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Sabrina Schroeder 律师,法学博士 (J.D.,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文学学士 (B.A., Oklahoma State University),密西根州最高法院执照,曾任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编辑,密西根上诉法院Prehearing Research Attorney,现任刘宗坤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Karen Egonis 律师,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硕士 (M.A.,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文学学士(B.A., Texas A&M University),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执照,现任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Margaret Tung 律师,法学博士、工商管理硕士(J.D. & M.B.A.,Texas Tech University)、文学学士(B.A., Rice University),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曾任Texas Tech University Law Review编辑,现任刘宗坤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Liu & Associates, PLLCWells Fargo Tower, 8th Floor6161 Savoy Drive, Suite 830 Houston, Texas 77036Tel: (800) 878-1807(713) 974-3893 Fax: (866) 608-2766Email: [email protected]: www.niw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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