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基金和PI支持EB1A,EB5投资额在改革中可能上涨
研究基金 (Fellowship)和PI的证据是否能够支持EB1A申请呢?
这是一个有长期争论的问题。 我们律师事务所对移民局审理政策作了深入研究后,曾经多次在两个方面运用研究基金和PI 证据支持EB1A,并且获得成功。
第一种方式是帮助我们的客户举证证明该研究基金奖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和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的奖励。”
美国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有大量案例否认研究基金奖在EB1A申请案中的证据效力,认为研究基金奖是对将来研究的经济资助,并非“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和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的奖励”。例如,Matter of [name not provided], WAC-02-169-50172 (AAO Sept. 26, 2003) 一案中,申请人获得“国际科学基金会”的一项研究经费。还获得一项Tomalia Foundation 的研究基金奖。Tomalia Foundation 由丹麦与俄国科学院共同组成。AAO 指出,问题关键在于该研究基金奖是否得到国家的认可以预示国家级褒奖。申请证据中没有清楚证明是否该基金奖仅授予该组织内部的有限成员,而没有与全国该领域的专家竞争该基金奖。也没有证据清楚证明评奖标准。因此,AAO 同意否决该申请,并指出,成百上千的成功的科学家都会得到某一组织的研究经费资助。这些资助主要目的在于资助未来研究,并非作为对获资助人过去成就的奖励。
虽然此案并没有指导审理其他EB1A的效力,但是它显示了美国移民局对研究基金奖在EB1A申请中的评审观点。
为寻找前车之鉴,我们尽量收集AAO关于研究基金奖方面的案例进行研究。发现AAO 否决研究基金奖的理由并非在于研究基金奖本身,而在于研究基金奖的举证,包括评奖范围,评奖标准,等等。
于是我们提出举证计划,包括帮助客户举证证明研究基金奖的评奖范围,评奖标准,选拔程序,授奖组织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审查获奖人的资格,等等,来证明此研究基金奖确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和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的奖励”,以求移民局承认此研究基金奖具有证明EB1A获奖证据效力。
基于这一计划,我们用大量时间帮助申请人准备证据,包括客观证据和专家证词,来证明该研究基金奖的包括评奖范围,评奖标准,等等。我们的举证方法多次帮助客户顺利获得EB1A批准。
第二种方式为运用研究基金 (Fellowship)和PI的证据帮助客户论证其研究成就的重要性。 根据我们多年帮助高科技领域的博士生,博士后和研究人员准备证据申请EB1A的经验,凡是获得重要 Fellowship 的客户,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该研究项目的主要研究人 (PI)。 但是很多Fellowship 的评奖范围,评奖标准,审核标准等 EB1A获奖必备证据在事后很难找到。因为我们的许多客户在申请Fellowship 时并没有准备EB1A申请证据的意识,而当开始准备EB1A证据时, Fellowship 的证据已经成为往事。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帮助我们的客户运用Fellowship和PI的证据争取EB1A的成功呢? 我们的经验是尽量帮助客户寻找尚存的证据,并根据这些证据为客户作出法律逻辑论证,争辩我们客户在其专业领域中所作科学贡献的重要性。 我们的法律论证屡试不爽。 最近我们又有一位客户在数年前获得一项 “Fellowship”并成为这项研究基金的PI。 但是当时的申请程序,评选标准的证据都很难找到了。客户也在我们的指导下努力联系过研究基金组织,但是没有得到回复。
这些困难不能阻挡我们帮助客户成功申请EB1A的决心。于是我们帮助这位客户制定了新的举证策略:根据我们多次成功的证据准备方法将Fellowship和PI的证据转移使用,并为这位客户做出法律逻辑论证,说明其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性。
该EB1A申请顺利获得批准,没有要求补充文件。
EB5投资额在全面移民法改革中可能上涨
对于不适合申请EB1A和EB1B的中国留学生来说,如果家庭经济条件好,EB5投资移民是一个相对快速获得绿卡的方式,并且正在为不少中国留学生运用。
自1990年美国国会公布EB5投资移民法案后,在高失业率地区的投资额一直是50万美金。 但是伴随美国全面移民法改革的进展,已经有议案提出要将1990年制定的50万美金数额,根据这些年来通货膨胀率进行上调。 如果这项提案通过, 专家根据通过膨胀率计算,现在为 50万美金的投资标准就会上升到 87万5千美金。
因此有意通过EB5投资移民获得美国绿卡的读者以迅速行动为妙。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向读者提供首次免费评估。可以将个人履历,引用文数量,审稿数量等Email 到: [email protected], Subject:Green Card Application
以上为撰稿人对法律和申请证据准备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Law Office of Sun Associated with Shaub & Williams 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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