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Direct 以及EB-1C异同及案例分析

刘先生的美国梦

一、案例事實刘先生经营事业多年有成,涉足的行业包括国际贸易、餐饮及旅游等,为业务需求,也不时到美国出差,在美国当地有良好的人际及商业关系。一方面考虑女儿求学环境的选择,一方面也有意将事业况展至美国市场,也就积及留意合适的投资机会,并考虑藉由投资申请绿卡。

刚好,朋友告诉刘先生有一家餐厅正想找人接手,地点餐点及营业额各方面都不错,朋友还告诉刘先生有一种移民方式比投资移民快速容易,不用一定要投五十万,也不用一定要雇十个人,只要是刘先生在国内公司的子公司就好。

同时间,因为觉得美国房地产比国内便宜,也看好国内旅客邓美国观光的潜在商机,刘先生也觉得买家旅馆(Motel)是不错的选择,他看上华人观光客聚集的的一家中小型旅店,这家旅店的老板开价美金二百万。

刘先生觉得这二个投资都不错,但是不知道美国绿卡是否真的像朋友说的一样好申请,也担心收购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正为了如何做决定苦恼中。

二、法律分析1. 跨国企业高阶主管/经理人移民申请(EB-1C) 比投资移民(EB-5)容易?

这个结论似是而非,事实上,这是两种不同的移民申请类别,因针对不同的申请对象而有不同的门槛要求。

简单来说,EB-1C的移民申请没有投资数额的硬性要求,没有雇员数的硬性要求,也没有二年条件绿卡的限制,又属于第一类别的技术移民,至今从未有名额可能不足需排期等待名额的风声,这些确实是让EB-1C移民申请看起来较投资移民简单容易的因素。

但是,EB-1C本身也有条件限制,包括(1) 此绿卡申请人所服务之跨国企业必须在美国及其母国双边皆设有持续营运的公司,且上开二公司必须为子母公司或具一定关系的关系企业;(2)此绿卡申请人必须于提出绿卡申请时之过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为跨国企业的国内公司工作; (3) 此跨国企业之美国公司必须已经在美国合法登记及营业超过一年; (4) 此绿卡申请人担将于美国公司担任高阶主管或经理人职位。

其中,”跨国企业”及” 高阶主管或经理人职位”并不是那么容易操作的二项条件。首先,”跨国企业”及”美国公司营业超过一年”的条件即预设了美国公司的充份营运,因此,在递交绿卡申请的同时,相当的公司业绩或营业额是必需的。

另外,” 高阶主管或经理人职位”必须是到达行政主管及高级经理的级别,企业一方面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另一方面必须有相当的雇员数,才可能有” 高阶主管或经理人职位”的商业需求。从这两个角度来看,虽然EB-1C没有关于投资额或就造就业数的硬性要求,但是在实际营运业绩的要求上,也是有一定的门槛限制。

在本实例中,刘先生若属意投资餐厅,恐怕不适合利用EB-1C的途径,主要就是卡在很难说服移民局单一店面餐厅里的职位,即便是”店经理”或”店长”一职,能够符合移民法规里高阶主管的定义,反而,因为餐厅是劳力密集的行业,如果就业数的创造不是问题的话,刘先生可能有机会可以透过投资移民的方式申请绿卡。

2. 透过收购或入股既存企业的方式办理常规项目投资移民申请(Standard EB-5)?

接手既存企业的经营是介入新市场常见的商业行为,如果价钱合适的话,可以简化或减少新创事业的成本及风险。但是,是否能借此申请投资移民申请,则因交易方式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移民法规要求。一般而言,投资移民的目的就是在引进资金,活络商业以创造就业机会,换言之,移民法规的相关规定大体上就是为了确认资金被运用于事业的经营上。

因此,如果是收购事业的情形,也就是支付收购价金给原企业主的情形,投资人还必须再投入一定的资金对事业进行更新再造,以符合移民法规上关于”企业改组或重建”的要求;相对而言,如果是入股既存企业,就没有这一个额外的要求,因为在入股的情形,所有增加的投资额都是投到事业里。

其次,在投资数额方面,一般情况是美金一百万,但在高失业区(该事业所在地的失业率是全美失业率的150%)的则是美金五十万,但是移民法规所订的是投资额下限/门槛,如果从商业可行性及营运角度而言,所需要的数额高于五十万或一百万的话,投资人要有增加投资额的心理准备,又或者,必须规划好其他可以补足资金缺口的来源。最后,在投资到既存企业的情形,必须在已有的雇员数上再增加十个新的员工,才能符合移民法规的要求。

在本实例中,刘先生若属意购买经营中的旅馆,该收购案本身并未满足所有投资移民条件要求,必须仔细评估为符合”企业改组重建”要求所致的额外成本,及是否有再增加十个新全职工作的可能性。

3. 在进行投资案时,刘先生还应该注意哪些法律事项呢?

首先,谨慎的投资人通常都会就收购标的先进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以了解收购标的既存的法律风险及财务状况。在美国通常有专门的公司可以查询所有的公开记录,然后出具一份包含法律诉讼、资产抵押、破产纪录等讯息的报告书,在财务讯息方面,通常是签属保密协定后,由投资人审阅相关的报税及财务报表等文件。

其次,基于商业考量,收购企业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方式,比如买原企业主的股权,买资产,或是认购新增的股权,这部分通常也需要为了符合移民法规的要求而作不同规划。

另外,对想透过企业经营申请绿卡的投资人来说,一定都会面临创造就业的需求,不论是明文要求还是隐性的要求。美国的劳动法规是州法,以加州为例,要特别注意法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纪录、超时工资、强制劳工保险等要求。

在美国投资开创企业的同时,如果能善用美国政府提供予企业家的奖励诱因,同时获得移民资格,自然是再好也不过的事,但是这样一来,所牵涉的法律层面就复杂的多,更必须在商业性及移民法规的遵循上找到平衡点,如同刘先生的例子,只有经过审慎的分析后,才能找到适合他的”企业移民”方案。

***博雄联合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各类移民法律事务,尤其是EB-5投资移民,高科技职业移民,如杰出人才绿卡(EB-1A)、优秀教授/研究人员绿卡(EB-1B),跨国公司经理绿卡(EB-1C),国家利益豁免绿卡(NIW)、劳工纸申请(PERM)、专业人员工作签证(H-1B), 杰出人才工作签证(O-1), 投资移民(EB-5)。如有法律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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