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美国移民局5月30日终版EB5 审理政策备忘录帮助客户争取投资移民成功

美国移民局2013年5月30日公布的最新EB5政策备忘录将是近期EB5投资移民审理政策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EB5区域中心项目的审核, 该备忘录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政策改变。这些改变将直接影响到EB5投资移民申请人如何分析和选择一个适合于自己投资移民规划和利益的EB5区域中心项目,合理规避EB5投资移民不必要的风险,以争取投资移民成功。

我们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极为重视保护EB5投资移民客户的利益,对于按照移民法要求深入分析EB5区域中心项目积累了丰富经验,并总结出十项敬职调查和分析EB5区域中心项目的内容。 我们的敬职调查和分析直接导致本所EB5区域中心投资客户全部获得成功的业绩。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位本所EB5区域中心项目投资移民申请出现项目虚假,项目不落实,项目未能创造出足够的就业机会,等等造成投资人EB5失败的情况。 而我们律师事务所全体EB5投资移民客户目前所参加的EB5投资移民项目是做到 100% 取消条件 (I-829)申请成功率的项目。

但是移民局最新EB5政策备忘录公布后,我们及时认识到,过去的十项敬职调查和分析内容,必须按照移民局的新政策有所增加和调整,才能更加有效的帮助我们的EB5投资移民客户合理规避投资移民的风险。

第一,5月30日备忘录放宽对EB5区域中心项目区域改变,行业改变,经营方式改变,或者经济分析方法改变的事先审核要求。投资人的新风险来了!

顾名思义,“EB5区域中心”的由来是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在某一清楚界定的区域中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最初,移民局规定这个界定的“区域”必须非常清楚,而且不能过大,比如,不能是整个加州。 后来伴随EB5的发展,“区域”的审批逐渐放宽,如果一个区域中心证明在加州很多区域都成功建设项目,则可以批准该区域中心将区域扩大到整个加州。还发展到跨州,即如果一个EB5区域中心证明其项目区域是连接的,移民局可以批准其在连接的多个州经营项目。所以,过去的区域中心都是一开始区域比较小,慢慢在发展中扩大。 以前,凡属于区域扩大或其他改变,都必须向美国移民局递交 I-924和支持材料,由移民局审核,认为符合移民法要求之后,才可以递交投资人的I-526申请。而每一个该项目投资人的 I-526申请必须严格符合移民局已经批准的区域中心项目地域,行业,经营方式,或者经济分析方法等。

而现行政策是,EB5区域中心不需要事先获得美国移民局对这些变化的批准,就可以直接招收EB5投资人并为EB5投资人递交I-526. 如此,现存EB5区域中心就可以更快的吸入EB5投资人资金并投放于项目建设。

但是移民局并不是撒手不管,而是在I-526审理阶段审查该区域中心新项目是否与其过去批准的区域属于合理范围的扩展。

投资人的新风险就在于此! 特别是当一个区域中心将项目扩展到和过去移民局所批准的区域相距太远的区域时,移民局则有可能否决其项目,而该项目的EB5投资人均会因为项目的否决而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虽然投资人可以重新选择其他项目,重新递交I-526申请,但是失去了时间。如果家里有孩子快到21岁了,时间的延误就可能导致重新递交I-526时孩子超过21岁,而不能和家长一起申请绿卡。近来,美国移民局对于批准区域中心项目区域扩张的内部政策有所收紧,将过去比较松泛的“连接”标准,改为显示短途往返和供应模式的较小区域。(CIS narrowed approvals to smaller areas tied to demonstrated commuting and supply patterns.)

根据这一变化,我们律师事务所正在通过各种专业力量,制定相应的新敬职调查和分析措施,争取最大限度保护我们投资移民客户的利益,合理规避这一风险。 我们认为,这一敬业调查对于身在中国的投资人,甚至专业移民中介,都是比较困难的。他们距离美国很遥远,对于美国地理位置也不尽熟悉,所以,我们律师事务所将研究和建立有效措施,对于今后EB5区域中心的已经批准区域和新项目扩展区域进行追踪和调查,合理避免因为EB5区域中心的超出移民法规和政策的区域扩张而导致客户I-526 申请失败。

第二,EB5投资移民申请人的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土地,但是不能输入这些用于购买土地资金到创造就业机会的经济模式中来计算创造就业机会的预期数字,因为购买土地本质上不能创造就业机会。

在移民局没有明确这一政策之前,EB5区域中心通常将购买土地的资金也输入到计算创造就业机会的经济模式中去。 而自这一备忘录之后,新敬职调查和分析措施必须包括对EB5区域中心是否用EB5投资资金购买土地,是否将购买土地的资金输入经济模式计算就业机会的问题做调查。因为如果购买土地的资金也输入,那计算出来的创造就业机会数字就非常有可能被移民局否认,导致EB5投资人I-526或者I-829申请的失败。

该备忘录也有一些促进EB5项目发展的积极措施。比如,移民局对于已经批准的具备具体项目计划和I-526样本材料的I-924申请项目,在审理该项目I-526申请时,不再重新审查项目材料,如果投资人合法资金部分符合移民法规定,移民局将采取 “顺批”的原则。 对于I-829, 移民局如果发现其经营计划和I-526批准的经营计划无二,也将“顺批”。

特别受到EB5投资移民申请人欢迎的是,对于满足投资资金要求和创造就业机会要求的I-829取消条件申请,移民局将不再因为公司经营计划的改变而否决 I-829的申请。 过去,一些投资人虽然投资到位,而且创造了至少10个全职就业机会, 移民局却因为投资人的经营偏离或改变原来I-526申请时的公司业务发展计划而否决I-829取消条件申请。

当然,这一 EB5投资移民政策备忘录最终版仍然留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所以,我们将在今后的文章中逐步进行探讨分析。

我们长期以来帮助投资人成功申请EB5投资移民.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向读者提供首次免费评估。可以将个人履历,投资意向等Email 到:[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Subject:Green Card Application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Law Office of Sun Associated with Shaub & Williams 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email protected], or [email protected]http://www.sunlawfir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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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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