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成功递交 EB5取消条件申请-移民局调查办2013年报启示

伴随中国大陆对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深入了解,众所周知:EB5成功标志不在 I-526批准,而在两年之后的I-829,即取消条件申请批准。

所以,EB5 申请过程中最关键,最富有挑战性的时刻,是客户可以递交 I-829申请的前夕。因为此时EB5投资移民客户最为紧张,可谓成败在此一举;因为此时,律师倍感压力,三年前帮助客户作尽职调查时的预言是否能够实现,即将水落石出; 因为此时,EB5项目的进展和就业机会创造已有结论,利钝再难更改。

根据这个认知, 本文介绍我们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如何从潜在客户表示EB5投资移民意向开始,帮助客户根据美国移民局的条文和移民局审理政策作尽职调查,以致最终帮助EB5投资移民客户成功递交I-829 取消条件申请。

6月24日,我们一位中国大陆的EB5区域中心项目投资移民申请人已经满足了持有EB5有条件绿卡21个月的要求。 这是一个最关键的时刻,这个时刻检测我们律师事务所在3年多以前帮助客户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和我们多年的经验所进行的 “律师尽职调查”结论是否正确。 如果当时我们的律师尽职调查结论是正确的, 则客户所选择的EB5 区域中心项目应该做到: 第一,其选择的创造就业机会项目成功落实3年前的项目发展计划, 第二,该项目应按照三年前的计划如数创造就业机会。

三年前,我们帮助这位客户对EB5区域中心项目做“律师尽职调查”时,严格筛选那些不仅获得美国移民局批准,而且重在深入研究和谨慎恪守移民法规定及移民局政策的EB5区域中心。 许多不太了解美国EB5投资移民法的客户误以为,只要是移民局批准的EB5区域中心就没有问题了,其实大错特错。 移民局对EB5区域中心申报的 I-924在许多情况下,仅仅是对一个EB5区域中心的大体经营意向或者项目框架进行审核,因为很多EB5 区域中心的申请都不递交具体的项目计划,而等待移民局批准了该区域中心后,再去设计具体的项目计划,因为这些区域中心认为,移民局对该区域中心成立的批准书是“鸡”, 而获得批准后有了区域中心再设计项目这个“蛋”。根据我们多年经验发现,很多获得移民局批准的EB5区域中心在设计项目时,没有严格恪守移民法规定和移民局的政策,而是为了扩大市场推销效益,打法规的“擦边球”。 我们谨慎劝告客户远离这种项目。 所以我们的客户选择了中规中矩的EB5区域中心项目。

三年前,我们向客户解释美国EB5投资移民的发展历史和其中的曲折反复,使客户了解即使一个移民局批准的EB5区域中心有非常良好的愿望,希望严格按照移民法构架项目,但是如果没有丰富的组建项目经验,也会有失败的风险。为此,我们为客户多方电话询问一些EB5区域中心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有南达科达州的乳制品和牛肉加工项目。 这个项目有一定的州政府所属机构参与,其目标和愿望是极好的,希望通过向外国投资人集资,促进该州的奶牛和肉牛养殖业,创造就业机会,并在两年后,为外国投资人申请取消条件,获得永久性绿卡。项目组建人的真诚可以从短暂的电话交流中即刻感受。当我们说明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帮助潜在EB5投资客户了解他们项目发展情况时,该项目负责人立刻诚意的告诉我们,项目的初始计划很难落实,他们采用“天女散花”式的投资方式,将EB5投资人的50万资金借贷给那些签订贷款协议和创造就业机会协议的养牛场场主们,但是两年后,由于受经济和市场等影响,这些个体场主不但没有能力创造10个就业机会,而且也很难按期还贷款。 所以,我们的客户选择了具有成功组建至少5 到10个EB5区域中心项目的区域中心。

三年前,我们根据全美移民律师协会的分析,向客户详细介绍了“间接创造就业机会”,“直接创造就业机会”“引发创造就业机会”的区别和将来在移民局审查 I-829取消条件申请时的举证难易。 我们的客户不仅选择了完全使用间接创造就业机会满足EB5法律要求的区域中心项目,而且选择了所创造就业机会远远多于EB5投资人所需要创造就业机会总数的项目。

我们帮助客户从十几个方面进行“律师尽职调查”,而这些尽职调查的信息现在全部落实。我们客户选择的EB5区域中心项目不仅做到 100% 有条件绿卡批准,而且创造了 100% 取消条件绿卡申请批准率。

6月27日,我们的客户成功递交了I-829取消条件申请。我们预计该客户将在数月后获得取消条件的顺利批准。

成功递交I-829的重要前提条件,是我们客户选择的EB5 区域中心项目成功落实,圆满创造了就业机会。 如果项目中途失败,客户就不可能递交I-829.

根据美国移民局调查办公室7月10公布的2013年年报,I-526 收件和审理数据如下:

1. FY2010: 1,955 filings – 1,369 approvals – 165 denials – 22% RFE rate2. FY2011: 3,805 filings – 1, 571 approvals – 373 denials – 72% RFE rate3. FY2012: 6,041 filings – 3,671 approvals – 957 denials – 44% RFE rate

以上数字说明,移民局I-526的收件率,批准率都不如否决率增长高。可见对EB5审理趋向严格。

而且,近期美国移民局公布了一系列上诉办公室的非全非性决定,显示移民局对于EB5审理趋向。

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一贯宗旨是深入律师尽职调查,帮助广大EB5申请人能够更有效的识别EB5区域中心项目,帮助我们客户成功申请I-829取消条件。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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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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